2005年11月4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二版:时政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课间跑去游泳溺死 校方被判承担责任
永法

  两个二年级的小学生课间偷偷跑到溪边游泳,最后只有一个活着回来,结果引发死者家属与校方一场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官司。11月2日,这起官司在永嘉县法院落下帷幕。法院认为,从校方提供的双方签订的安全责任书来看,该安全责任书中的约定违反法律规定,校方不能因此免责。谷某作为李甲的监护人,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。法院遂判决校方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、丧葬费、交通费、打捞费、竹筏租用费、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8962元,驳回死者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。